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蕭仁斌 送達代收人 陳孟暄 被告 傅建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50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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