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重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敏豪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第4、5行「惟 吳政達 本案被訴部分」,應更正為「惟被告趙敏豪本案被訴部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第4、5行「惟吳政達本案被訴部分」,應更正為「惟被告趙敏豪本案被訴部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簡志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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