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03號聲請人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
發票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宏圖 。
付款人: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
發票日:93年9月3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230,797元。
支票號碼:AF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