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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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及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3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箐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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