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410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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