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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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見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及乙○○被訴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八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冠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