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5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
發票人:陳秀貞。
付款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發票日:93年12月06日。
票面金額:22,800元。
支票號碼:CC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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