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傳中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陳傳中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