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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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金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菊玲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孟皓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翁昭蓉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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