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裁判案由:給付薪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一八號上訴人金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菊玲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孟皓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法官翁昭蓉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