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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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有犯詐欺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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