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