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國字第六號
原告花蓮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行政爭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裁定命在該行政爭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一節,為兩造所不爭,並有載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二八二號勞保事件業經終結之意旨之該院紀錄科通知影本一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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