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
載,應更正為「民國50年3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之錯誤,因係
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