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6號聲請人 李宗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萬4,79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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