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 楊光復 相對人 謝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
69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89號判決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一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在案。
二、本院審查上開案卷後,查明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0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55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