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榮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榮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拾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梁榮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表:
(一)因於98年8月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於99年7月28日確定。
(二)因於98年8月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0年4月22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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