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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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黃國琛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表:
(一)因於100年1月16日,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朴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0年3月17日確定。
(二)因於99年11月20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0年3月3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