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三號
上訴人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街○○巷○弄○○號三樓
丙○○住台北市○○街○○巷○弄○○號三樓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尤峰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