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均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於民國98年11月27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屏東縣○○鎮○○里○○街○○巷○號之住所,由上訴人同居人暨本人乙○○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9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