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120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甲○○為案外人 顏福來 之連帶保證人之依據。(如借
據、本票等文件,其上須債務人有甲○○之簽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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