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218號抗告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馬恩忠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卓承翰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審救字第218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