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4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桂大永計算式:
一、臺北縣○○鄉○○○○段陳厝坑小段27-16地號土地:㈠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860元㈡土地總面積:1萬3,010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十分之
一)㈢860×13,010÷10=1,118,860
二、臺北縣○○鄉○○○○段陳厝坑小段31地號土地:㈠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100元㈡土地總面積:1,338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十分之一)㈢2,100×1,338÷10=280,980
三、1,118,860+280,980=1,399,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