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袁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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