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34號聲請人 邱昱宇 律師即甲○○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甲○○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邱昱宇律師所製作如附件二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諸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其破產財團之財產於第一次分配後,經重行檢視,第三人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遠電訊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破產人存戶撥入破產財團專戶時,均較原先預估之金額為多,尚分別有新臺幣(下同)52,462元、56,815元可供再行分配。另臺灣銀行存款利息於第一次分配後,復已匯入55,366元,扣除財團費用1,940元,前開財產尚可供分配的金額為162,703元(詳如附件一所示),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二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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