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上訴人與乙○○等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蘇姿月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