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4號原告崎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興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