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欣怡被告陳子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公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欣怡因被告陳子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依址執行拘提,亦拘提未獲,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新竹地檢署113年執字第2620號、第262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各2份等資料在卷可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在押,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