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甲○○臺北縣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 蘇春花 於聲請人對住在臺東縣○○鄉○○村○○路○○號之 黃義清 及住在臺北縣樹林市○○路○○○號十三樓之一之 黃武達 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時,為被告黃武達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甲○○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為末成年人即被告黃武達之法定代理人,因同為訴訟中之對造當事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聲請指蘇春花為 高武達 之特別代理人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一○號卷,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文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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