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上訴人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寶珠 上訴人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輝 上訴人松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鐘登科 律師被上訴人金勇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
丁○○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甲○○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松豪實業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甲○○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昆仁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