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在原審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原裁定依上開規定,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謂已聲請判決正本補正中,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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