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1號原告 黃志文 即黃志文建築師事務所被告正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佳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1,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