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13號上訴人勝群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21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67,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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