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丁○○原告辛○○○原告庚○○原告戊○○原告己○○
弄四二號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原名 林素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357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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