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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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合夥出資,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