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並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超速撞及原告,業經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拘役在案,因而依法請求賠償。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94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95年1月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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