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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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0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被告乙○○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認本院有管轄權之原因。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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