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3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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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王憶婷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被   告  陳進楓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13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10月14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陳尚鈺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357號刑事簡易判決所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744號、113年度偵字第30593號、113年度偵字第31757號起訴書,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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