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3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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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王憶婷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被 告 陳進楓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13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10月14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陳尚鈺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357號刑事簡易判決所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744號、113年度偵字第30593號、113年度偵字第31757號起訴書,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