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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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30號

原告 黃馨萍

被告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李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判決前聲請撤回本件訴訟,而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 壢簡 字第 830 號裁定(114.05.27)[撤回]
  •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 壢簡 字第 830 號裁定(114.10.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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