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30號
原告 黃馨萍
被告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李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判決前聲請撤回本件訴訟,而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