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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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80號

原告 許淑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再來 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漏水予以修復,並陳明修復費用含「漏水修復費用」及「漏水造成房屋毀損之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7萬元由被告負擔(另聲明「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若須由第三方鑑定單位進行鑑定,其鑑定費用皆由被告負擔」部分,係法院判決時依職權認定,非屬訴之聲明範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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