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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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告 簡春貴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被告 簡江愛娥
信于涵 (信志偉之繼承人)
信 于萱 (信志偉之繼承人)
簡緯州 (簡清松之繼承人)
簡家馨 (簡清松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信義輝 (日文: 松本義輝 MATSUMOTOYOSHITERU)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被告 信秀美 已於107年5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原告向本院聲請選任信秀美之遺產管理人為據,裁定於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964號為信秀美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已經終結,此經本院調卷確認無誤,是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12年10月17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