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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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告 簡春貴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被告 簡江愛娥

游春杏

信秀英

信世杰信志偉 之繼承人)

信于涵 (信志偉之繼承人)

于萱 (信志偉之繼承人)

簡偉城簡清松 之繼承人)

簡緯州 (簡清松之繼承人)

簡家馨 (簡清松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信義輝 (日文: 松本義輝 MATSUMOTOYOSHITERU)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被告 信秀美 已於107年5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原告向本院聲請選任信秀美之遺產管理人為據,裁定於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964號為信秀美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已經終結,此經本院調卷確認無誤,是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12年10月17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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