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珮瑛 即 何佩瑛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1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