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易字第18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四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檢察官與被告均同意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科刑刑度(本院95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核無不合,因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