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瑞小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被告甲○○
36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原「九十年十一月四日」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俊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