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98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曾國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0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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