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61號
原 告 陳昱璇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2日提出之書狀與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8,567元【計算式:60,000
元+43,232元+43,719元+21,616元+120,000元=288,56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