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61號
原   告  陳昱璇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2日提出之書狀與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8,567元【計算式:60,000
元+43,232元+43,719元+21,616元+120,000元=288,56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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