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楊純媚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雄小字第1636號請求給
付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判決稱系爭判決)之法庭
錄音光碟,惟系爭判決於民國107年3月22日宣判,聲請人
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107年5月31日以10
7年度小上字第44號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確
定,則聲請人遲於108年4月26日始具狀聲請交付系爭事件
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間,核與
前揭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王芷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