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1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張嘉蓉
徐碩彬
黃昱撰
劉佩聰
被 告 劉靜如
林依玉
劉彜賢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旻華 (原名 劉靜芳 )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6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