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1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張嘉蓉
       徐碩彬
       黃昱撰
       劉佩聰
被   告  劉靜如
       林依玉
       劉彜賢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旻華 (原名 劉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6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