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吳昌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
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
理法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50,40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之
薪資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500元【計算式:1,000元÷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