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47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奇樺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688號、第9267號、第12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奇樺於民國98年9月10日下午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即其妻 蘇郁汝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拳頭毆打蘇郁汝並將其壓倒在地,使之因而受有雙臂、右膝及右足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奇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蘇郁汝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暨表示意見狀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