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373號聲請人 薛伊秀 聲請人 薛月仙 聲請人 薛宏易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薛莊玉盞 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歐陽志宏 相對人展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邱春雄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所出具法扶保證字第09813002號保證書壹紙,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74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扶保證字第09813002號保證書為擔保,並交付本院由98年度司執全字第
720號執行事件保管中。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720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